|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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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雪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22:2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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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会议决定→办理审批
办理条件:
1、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和设施。
2、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盖章确认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材料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4、污染物达标排放当年监测报告原件。
5、盖章确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6、经盖章确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第2款、第56条第2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补充资料的,自补齐资料之日起) |
| 文章录入:安雪莲 责任编辑:安雪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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