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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作者:安雪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22:29:29

 

办理程序:书面申请→受理→材审查→现场会议决定→办理→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办理条件:

1、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须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移入我市的危险废物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

3、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的地域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内转移

4、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合理、可行,转移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计划必须包括“办理条件”第4项涉及内容,并加盖印章。

3经盖章确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4、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原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补充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

文章录入:安雪莲    责任编辑:安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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