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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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雪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22:2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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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会议决定→办理→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办理条件:
1、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须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移入我市的危险废物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
3、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的地域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内转移。
4、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合理、可行,转移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计划必须包括“办理条件”第4项涉及内容,并加盖印章。
3、经盖章确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4、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原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补充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 |
| 文章录入:安雪莲 责任编辑:安雪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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