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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办理→颁证
办理条件: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⑵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⑶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⑷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⑸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⑹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⑺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2、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⑵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⑶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报材料:
1、拟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连同经营设施地理位置图(必须标明周边单位、居民点、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危险废物经营方案、污染防治计划等材料。
2、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⑴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⑵经盖章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⑶经盖章确认的企业管理制度及经营情况记录薄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⑷新建项目,应提供项目设计、建设的有关材料,包括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及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材料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⑸现已建成投运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还需提交经盖章确认的上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及危险废物经营工作总结。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补充资料的,自补齐资料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