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程序:书面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办理→颁证
办理条件:
1、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发《许可证》。
2、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临时许可证》。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换发《许可证》。建设项目被批准试生产的,核发《临时许可证》。
3、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核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⑴排污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经限期治理后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⑵使用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或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
⑶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淘汰的排污单位。
⑷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
申报材料:
1、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的原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
4、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计划”,以及采取的总量控制措施和削减指标的完成情况材料。
5、经盖章确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复印件,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6、限期治理方案,经盖章确认的已完成限期治理的验收材料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补充资料的,自补齐资料之日起)
张掖市环境保护局窗口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