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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补充完善环评文件→审批
办理条件:
1、投资1千万元(含)至2千万元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1)甘州区张掖工业园区和西部新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张政发〔2005〕54号和市委发〔2006〕1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凡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受理和审批。
2、投资2千万元以上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投资1千万元以下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1)化工、皮革、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冶金、建材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除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特殊行业、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
铁合金项目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电石项目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焦化项目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水电开发项目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粗铜冶炼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铬化合物生产项目全部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申报材料:
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项目建议书或备案文件。
4、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
承诺时限:
1、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需要补充资料的,自补齐资料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