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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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雪莲 文章来源:http://www.zhangye.gov.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 0: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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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补充完善环评文件→审批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变更相关资料(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
3、修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
承诺时限:
1、对重新审核的环评文件: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对重新报批的环评文件:
⑴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⑵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⑶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需要补充资料的,自补齐资料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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