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书面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会议决定→办理审批
办理条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
2、经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窗口需验证原件)。
3、厂区平面图、污染防治设施位置图1份。
4、由国家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该污染防治设施当年及上一年度的监测报告原件各1份。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5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需要暂停运转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需要拆除或闲置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需要补充资料的,自补齐资料之日起)。